剪力墻及柱結構
八、 剪力墻及柱結構
1、 結構構件(柱、梁)平面位置與建筑矛盾(因建筑修改而結構未改造造成)(需套圖來發現)。
2、 剪力墻開洞(門窗洞(如地下室剪力墻門洞)、設備穿墻洞(如大風管穿墻)、暗裝消防箱等)遺漏(查閱建筑及設備專業圖紙注意剪力墻是否需開洞即可發現)。
3、 墻在非厚度方向發生截面尺寸變化時無大樣,施工時直接將暗柱鋼筋在截面變化處切斷不做任何收口處理,如果上層截面大于下層截面問題就更嚴重。如果上層截面小于下層截面,缺口處下層暗柱筋應彎折錨固,錨固長度應從上層墻外邊起算,上層墻暗柱筋應下伸一層;如果上層截面大于下層截面,等于是剪力墻外挑,應力狀態比較復雜,應用有限元法分析墻每點應力狀態,根據分析配筋,原則上下層暗柱筋應上伸一層,缺口處上層暗柱筋應彎折錨固,錨固長度應從下層墻外邊起算,并在本層及上層樓面處設暗梁,暗梁配筋按有限元計算結果執行。如果外挑長度較長,加強區域應在兩層以上(視有限元計算結果而定)。如果外挑長度太長(上層墻形心超過下層墻范圍)應設計轉換結構。
4、 墻、柱截面尺寸與建筑不符(因建筑未按豎向構件的截面尺寸不同分層造成)(墻、柱截面上大下小,而建筑圖一樣,常將衛生間壓得過小而放不下廚衛設備)。
5、 柱、暗柱及剪力墻邊緣構件平面尺寸與大樣尺寸不符或在大樣、表中找不到該號柱、暗柱及剪力墻邊緣構件(因修改圖紙時改了這個沒改那個)(需核對平面圖與柱表、配筋圖、大樣圖來發現)。
6、 柱、暗柱及剪力墻邊緣構件編號標注遺漏(設計者忘標)(注意每一個豎向構件在平面圖中均應標注,剪力墻端部、轉角處均應有暗柱、角柱、邊緣構件即可發現)。
7、 柱、暗柱及剪力墻邊緣構件中的縱筋數量與大樣不符(因修改鋼筋數量時未改大樣)(需核大樣中的鋼筋排列及數量來發現)。
8、 墻肢較短時兩暗柱靠得太近未合并(因設計程序不管墻肢多長均在墻肢兩端加暗柱,設計程序出圖后結構設計者未按具體情況做出調整造成)(注意暗柱間間隔的合理性即可發現)。
9、 有傾斜邊的豎向構件豎筋豎直配筋與傾斜邊矛盾與截面豎筋矛盾(此時截面豎筋數量是變數)施工困難(因設計者頭腦中豎向構件豎筋必豎直的思維定勢造成)(注意鋼筋砼配筋應順外邊配置即可發現)。
10、 大截面巨型柱連有短墻支,在地震力時短墻支極易破壞,對抗震不利,應取消。
11、 架空層層高較高(架空層含地下負一層及首層兩層高)且剪力墻又與地下室墻體連接時,未考慮地下室墻體對剪力墻(穩定性和強度)的有利影響(特別是對剪力墻穩定性的有利影響),采用高標號厚墻,使剪力墻與地下室墻體標號不匹配。
12、 當地下室與塔樓分開建模計算,地下室頂蓋當做塔樓的嵌固端時,因地下室頂蓋開大洞,使塔樓柱和剪力墻失去嵌固端,此時又無梁連接,或架空層高度過高,使塔樓柱和剪力墻穩定性不夠,影響結構安全。
13、 支承或吊掛夾層的梁上柱或梁下吊柱缺失,此時往往伴隨梁受力不夠甚至支承或吊掛梁缺失,同時往往伴隨夾層結構缺失。